|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17-10-20 (2017-07-2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命貴公司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1月2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100033 事由: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2.8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179mg/L(放流水標準為140mg/L),皆逾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11-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7-07-19 (2017-06-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新設製程應停止操作並限於106年9月27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限改日期:106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07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埤頭鄉崙腳村興工路11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63-02號)及印染整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150-01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6月15日派員稽查,查製程設於2樓烘乾定型機(E014)當時未作業,另於3樓新設烘乾定型機,當時操作中,惟該製程未列入許可證內而逕行操作。 |
否 |
限2017-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6-05-12 (2016-04-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貴公司於105年6月24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5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50002 |
否 |
限2016-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6-01-05 (2015-09-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5-08-03 (2015-06-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並請限於104年10月8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暨辦理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或恢復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08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4-09-22 (2014-05-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103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依實際營運操作情形,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限改日期:103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3-090019 |
否 |
限2014-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4-08-19 (2014-07-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103年10月20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之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103-080002 |
否 |
限2014-10-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4-04-18 (2014-03-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請於103年7月2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 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7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40003 |
否 |
限2014-07-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0-03-02 (2010-01-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並於99年6月2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內容為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使排放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限改日期:099年06月02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30001 |
否 |
限2010-06-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