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佑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N2807332
事業名稱: 崇佑畜牧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埤頭鄉沙崙段一一二地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6-2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1-02
(2023-12-0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2
事由:臺端於本縣埤頭鄉沙崙段112地號(本縣埤頭鄉光復路216巷51弄20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採集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4-0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14
(2023-05-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8月2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17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70012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採放流水送驗,懸浮固體875 mg/L,生化需氧量256 mg/L,化學需氧量74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3-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2-10
(2019-04-2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應於109年3月17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20008
事由: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203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0-03-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25
(2018-07-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一、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登載內容之證明文件(負責人戶籍所在地住址變更),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二、台端依108年3月8日未具文號函附稽查日起至提送日之廢水處理設施放流水量紀錄表,經審均符合許可證登載每日最大放流量99CMD,此部份認定已完成改善,故不再另訂期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8-070017
事由:經查閱台端依法留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量、用電量每日記錄表,由紀錄表發現有於107年4月至稽查當日間數日之廢(污)水放流量紀錄數值未符合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惟究僅由台端所留存備查之記錄表所示,且台端於事實發生後至稽查當日前仍未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
限2019-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1
(2018-07-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25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登載內容之證明文件,倘台端(即崇佑畜牧場)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7-12009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案重新開立處份
事由:經查閱台端依法留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量、用電量每日記錄表,由紀錄表發現有於今年(107年)4月至稽查當日間數日之廢(污)水放流量紀錄數值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惟僅由台端所留存備查之記錄表所示,且台端於事實發生後至稽查當日前仍未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
限2019-0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14
(2018-07-1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登載內容之證明文件,倘台端(即崇佑畜牧場)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69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另案開立裁處
事由:經查台端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量、用電量每日記錄表,查有於今年(107年)4月至稽查當日間數日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99CMD)。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