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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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2023-04-1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60011 事由: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N2833-00號、燃證:N0044-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查M01操作許可證內 容主要燃料木屑最大使用量為3,120公噸/年,依貴公司提供111年度原物料報表,查燃料木屑111年使用量為5,863.98公噸,已超出操作許可證核發內容最大使用量。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