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3-07-31 (2023-05-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8月31日前),檢送112年5月5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每日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70021 事由:一、查臺端畜舍廢水處理設施之最終沉澱池(T01-12)有曝氣行為與原登載許可不符;另集合池(T01-1)、厭氣池(T01-4)、生物沉澱池(T01-11)均有不明管線並未登載於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證。 二、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紀錄,臺端112年1月份至稽查日現場均未填寫每日紀錄。 |
否 |
限2023-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