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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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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2025-07-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16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10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7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90005 事由: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23mg/L ,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54倍。 |
否 |
限2025-10-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16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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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2024-05-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328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8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16 事由:臺端112年度有放流水量超過水許可證每日最大排放水量39CMD之情事,以112年下半年度為例,排放水量加總為1萬3,402立方公尺,工作天數184日,經平均後約為72.84CMD,遠大於核准量39CMD。 |
否 |
限2024-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3,28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