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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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2021-07-0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2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10日前,檢具未登記排放口及原水溝未登記孔洞封閉之改善證明文件,該封閉方式應以水泥等半永久方式封閉,不得以可操控式之閥門、塞蓋代替,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50008 事由:於原水溝設置孔洞,並以塞蓋控制原水溝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原廢水,經該孔流入地下專管,由未登記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 |
否 |
限2022-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62,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