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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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2024-11-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1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20021 事由: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5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8倍、化學需氧量77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1.93倍、懸浮固體62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40.87倍。 |
否 |
限2025-04-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3 (2021-07-0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2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10日前,檢具未登記排放口及原水溝未登記孔洞封閉之改善證明文件,該封閉方式應以水泥等半永久方式封閉,不得以可操控式之閥門、塞蓋代替,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50008 事由:於原水溝設置孔洞,並以塞蓋控制原水溝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原廢水,經該孔流入地下專管,由未登記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 |
否 |
限2022-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62,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