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5-14 (2018-03-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並請於107年6月19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今年度所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6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50028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2mg/L、生化需氧量386mg/L、化學需氧量1320mg/L);且未依規定每年校正一次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試施 |
否 |
限2018-06-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0-03 (2016-08-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0月26日前),檢具水量計測設施之校正維護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並應於文到180日內,檢具已完成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及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文號:30-105-10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改處金額,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依據環署訴字第1050098268號函部分撤銷11669元 |
否 | 不須改善 |
621,669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