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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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2020-09-18)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9月17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15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17日夜間派員稽查,放流水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倍及化學需氧量2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2.83倍 |
否 |
限2021-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08 (2019-05-0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4724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另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具未登記繞流管線移除且恢復許可核准操作相關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06 事由:以三通閥門連接軟管控制生物沉澱池廢(污)水,經未受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生物沉澱池有一未登記水管狀開關,舉起即可藉由專管傾瀉生物沉澱池廢(污)水至地面承受水體;廢水調整池與兼氣池有未登記管線相連 |
否 |
限2021-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47,24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