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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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5 (2021-07-0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40001 事由:私設專管連通畜舍原水溝及周界外承受水體,將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廢水,經未經核准之排放口直接繞流排入周界外溝渠,造成排放口下游水質惡化,河川水體溶氧枯竭,經採排放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3,4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72倍;懸浮固體為1,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倍;生化需氧量為2,3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8.5倍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