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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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2018-08-2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命貴廠於107年11月01日前,檢具自107年8月23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等操作紀錄文件,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廠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30-107-100009 事由: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污泥產生量且每月統計 |
否 |
限2018-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