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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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2021-07-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應於110年9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06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9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2倍,化學需氧量為1,7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97倍 |
否 |
限2021-09-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30 (2019-04-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6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40034 事由:以三通閥門連通初級沉澱池至放流管,繞過初級沉澱池後廢水處理流程,將未經妥善處理之廢(污)水逕由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5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50mg/L)26.8倍)、生化需氧量為3,6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44.9倍)、懸浮固體為7,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46.3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行為,且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者 |
否 | 不須改善 |
3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9-09 (2019-04-02)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9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取號為108年度字號,將重開立新裁處取109年字號 事由:該場將廢(污)水繞過處理流程,經放流口排放,採樣檢測結果: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