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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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2022-05-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1-05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重復 事由:現場從事資源回收業,廠區四周無圍籬、無招牌,現場回收有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容器、廢機車、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稽查當時初步估算整體回收作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回收應回收廢棄物而廠區四周未設圍籬、未設截流溝、各材質回收物均未分區貯存及標示種類名稱,廠區貯存未依各材質回收貯存設施標準規定設置相關措施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現場從事資源回收業,廠區四周無圍籬、無招牌,現場回收有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容器、廢機車、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稽查當時初步估算整體回收作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回收應回收廢棄物而廠區四周未設圍籬、未設截流溝、各材質回收物均未分區貯存及標示種類名稱,廠區貯存未依各材質回收貯存設施標準規定設置相關措施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22-08-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