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7 (2018-08-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並請於108年12月9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計畫,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8-110009 事由: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限2019-1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4,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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