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906982
管制編號: N29A0033
事業名稱: 炬洋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村二溪路草一段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金屬表面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4-11-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2-24
(2023-02-0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12年2月13日重新申請專責人員設置,並經本府112年2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057979號函核定在案,故本案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020032
事由:未依規定設置或申請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24
(2020-05-19)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9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1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38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4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3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0-09-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7
(2020-05-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70007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芳苑鄉草湖村二溪路草一段7號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粉體塗裝作業),其製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漆渣、D-1701)棄置於本縣芳苑鄉漢寶村境內共6處空地,案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警員查獲並通報本局派員現場查證屬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1-10
(2019-07-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用水來源已恢復原許可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9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9-010003
事由:1.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物濃度88.2 mg/L,不符該事業放流水標準30.0 mg/L之限值。 2貴公司製程使用地下水與原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登載用水來源為自來水不符。
限2020-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22
(2017-04-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2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9月10日前),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有關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乙節,因稽查當日命貴公司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故不另訂限改期限。限改日期:106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70074
事由:於未經核准之三通(PVC)放流管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0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懸浮固體71.0mg/L(放流水標準30mg/L)及有害健康物質總鉻7.96mg/L(放流水標準2.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再查廢水處理單元中和放流槽因阻塞至作業廢水溢出,並漫地流經由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廠區後方雨水道(RD01)上放設置一支自行變更但未經核准之放流口三通PVC管線,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貴公司用水來源為地下水,惟許可登記為自來水,與許可不符。廢水處理單元綜合池(原水槽)經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為2.3(許可登載4-8)、有害健康物質總鉻104mg/L(許可登載20-70mg/L)及六價鉻93.2mg/L(許可登載10-50mg/L)與許可不符。廢水處理單元加壓浮除槽有害健康物質總鉻7.73mg/L(許可登載1.5-3mg/L)與許可不符。廢水處理單元中和放流槽化學需氧量67.5mg/L(許可登載1-30mg/L)、懸浮固體108mg/L(許可登載1-100mg/L)及有害健康物質總鉻8.93mg/L(許可登載1-2mg/L)與許可不符。
限2017-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9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04-18
(2016-09-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並請於106年7月10日前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水質檢測報告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6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40014
限2017-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26
(2016-0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0月30日前),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90021
不須改善 2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10-24
(2015-06-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4-100023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3-02
(2015-01-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並限期104年5月8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 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30002
不須改善 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11-14
(2014-11-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
文號:32-103-110002
不須改善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4-02-17
(2013-09-1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
文號:32-103-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資料不全,另行開立裁處書。
不須改善 150,000
不須繳納
2013-01-09
(2012-11-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期於102年3月30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3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10006
限2013-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1-08-03
(2011-06-3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限100年9月9日前改善完成,改善內容為製程有使用三氧化鉻之毒性化學物質及使用過三氧化鉻毒性化學物之空桶,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彰化縣政府審查變更核准後始得使用。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0-080002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0-08-11
(2010-01-1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099-080179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7-24
(2008-06-1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9月1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097-070003
限2008-09-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