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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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2017-03-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6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7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50 事由:放流水採樣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35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14.67倍),化學需氧量為394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5.57倍) |
否 |
限2017-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1 (2017-04-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050006 事由:台端養豬場105年3月、105年5月至105年12月申報R-0112(斃死禽畜)每月產出量,其數量增加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5噸/月)百分之十;惟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並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