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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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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2025-08-05)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5年1月9日前),檢具原水收集溝繞流排放口填補修復,停止將原廢水匯至場側排水溝之改善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8月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5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4-110012 事由:一、原廢水未妥善收集,經由原水收集溝(採樣點4)匯至場側排水溝(採樣點3),再排入場區後方之灌排渠道(採樣點1),另於上開採樣點採集廢水送驗結果,均超過放流水標準,上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 二、另於廢水放流口採取放流水送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6-01-09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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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2023-09-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14日前)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11 事由:經本府農業處112年9月27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2,000頭及113年4月11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1,900頭,惟臺端持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飼養登記豬隻頭數為1,800頭,與許可登記數量不符,核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10-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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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2024-05-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8月2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5月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11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8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8.27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6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6.78倍。 |
否 |
限2024-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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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2017-01-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200元整,,並請於106年5月1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40009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1,05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1,760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3,37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5,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