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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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2018-05-0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命台端於107年10月0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出缺勤或打卡紀錄及於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系統重新上傳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6條 文號:30-107-080013 事由:查專責人員不在現場,且無法提供任何出缺勤、打卡及請假紀錄;台端採漁牧綜合經營者,其每日排放至魚池之廢水量未紀錄排放時間及排放前3日未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
否 |
限2018-10-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2 (2017-03-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命台端於限改日期前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或依原許可登記事項操作;另檢具自違反日(106年3月30日)起至提送改善證明文件日止水表及電表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90028 事由:查核現場回收使用水量(許可核准40CMD),惟現場資料104年10月後回收水量約60CMD,與許可登載不符;查核105年1-6月水電表紀錄,惟未依規定保存 |
否 |
限2017-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