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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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019-03-26)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1、命台端109年9月19日前檢具已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及辦理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2、另台端業於108年9月16日辰泰環字第108090161號函提送該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封閉證明文件,該照片經審已完成改善,此節不另訂限期改善。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030017 事由:查場內匯集池底部有一未經核准之孔洞藉由可手動操作之移動式管塞控制廢水流向,將未經處理之畜牧原廢水經由該池底孔洞排入場旁道路面下溝渠污染地面承受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