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美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N29A1645
事業名稱: 吉美畜牧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9-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16
(2024-04-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3100元整,應於113年8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4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章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12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07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8倍)、生化需氧量1,04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倍)、化學需氧量3,62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0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4-08-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3,1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18
(2023-07-2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100元整,臺端(即吉美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2年10月13日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80004
事由:經查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計量設施讀值每日記錄表,查有近半年內自112年2月至112年7月期間經計算共有155天(放流水量介於215.1~512.4CMD)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213.9CMD)
限2024-01-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9,1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8
(2020-09-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元整,應於109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9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10
事由: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為6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倍數:3.27倍
限2020-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1
(2019-05-02)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3260元整,台端雖於查獲後立即停止繞流行為,惟後方草地上之專管部分,仍應予移除或封閉,請於108年8月15日前,檢具草地上專管移除或封閉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且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70009
事由: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並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日派員稽查,查台端以馬達、專管控制兼氣池廢(污)水,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經周界外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7,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1.8倍)、生化需氧量為98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1.4倍)、懸浮固體為1,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1.1倍)
限2021-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3,26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8-03-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22708元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39
事由: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2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3.6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3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38.7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47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6.87倍;另查廢水調整池因堵塞致滿溢,部分溢流回集水溝,部分噴濺路面,後流淌至地面水體,未依規定期限內通報,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限2018-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2,708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2-12
(2016-10-1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06000元整,查台端已依規定向本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並經核准進行試車及功能測試在案,故本府不另命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20009
不須改善 40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