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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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9 (2018-10-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命貴公司分廠於108年1月11日前,檢具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申報廢(污)水定期檢測資料,並獲經濟部工業局芳苑(兼社頭織襪)工業區服務中心審查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1條第2項 文號:30-107-120025 事由:貴公司分廠未於107年7月底前向經濟部工業局芳苑(兼社頭織襪)工業區服務中心申報107年3月至6月廢(污)水定期檢測資料。 |
否 |
限2019-01-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