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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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 (2019-03-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4880元整,應於108年6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05 事由:從事豬隻畜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3月6日派員稽查並於採樣點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4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1.5倍)、生化需氧量為71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7.9倍)、懸浮固體為2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0.5倍) |
否 |
限2019-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4,88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