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3008303
管制編號: N29A2148
事業名稱: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畜牧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草路文津段一三八五巷一一九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1-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7-07
(2021-05-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608元整,臺端(即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畜牧場)應於110年8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5月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2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38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為61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21-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608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17
(2020-09-1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109年12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9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09
事由: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倍數:0.03倍
限2020-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2
(2019-05-02)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4088元整,台端已於查獲後立即停止繞流行為,並移除繞流管線,爰不另訂改善期限及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70010
事由:以專管控制污泥收集桶廢(污)水,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經周界外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9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3.95倍)、生化需氧量為15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8.63倍)、懸浮固體為90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5.06倍)
不須改善 1,054,088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25
(2018-10-05)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命台端於107年12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及生化需氧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10012
事由: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31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1.1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7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 mg/L)0.3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80.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 mg/L)0.007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8-1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22
(2018-05-22)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台端於107年12月19日前,檢具已拆除或封閉該管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另因台端於107年1月12日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新申請案,業經本府以107年10月26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372387號函同意執行試車在案,本府不另命停工(停止豬隻飼養)。限改日期:107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7-080019
事由:查台端未依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及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且於作業廢水經該排放管排放於農地前採取水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420mg/L(超過土壤處理標準(400 mg/L)2.55倍)及生化需氧量為579mg/L(超過土壤處理標準(400 mg/L)0.45倍),未符合土壤處理標準
限2018-1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27
(2018-03-2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8600元整,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50046
事由: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50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2.36倍,生化需氧量濃度3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41.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44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6.35倍
限2018-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8,6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