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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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2016-12-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6年4月26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2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應裁處公司登記之名稱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芳苑鄉後寮村工區路29號設廠,從事塑膠製品製造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查廠內設置抽粒機回收爐設備1座,係以塑膠押出造粒製程之濾網焚燒後回收再使用,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焚化處理程序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稽查時操作運轉中,惟貴公司未取得該製程設置及操作許可文件即逕行設置與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