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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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2024-03-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908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7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3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60003 事由:臺端於本縣大城鄉三林段434地號,從事畜牧業(豬飼養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27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4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15.13倍;生化需氧量2,21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 26.63倍;化學需氧量3,3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 4.53倍,超過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8,908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