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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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2023-02-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3月31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之改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20029 事由:現場臺端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臺端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作動。 |
否 |
限2023-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1 (2017-04-1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請於106年7月3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01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