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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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2019-06-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1月15日前檢具廢(污)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讀數紀錄證明文件,記錄期間為108年6月6日起至提送日止,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120023 事由:現場查其水電表記錄,現場台端僅有保存107年7月份至108年6月份之水電表記錄,惟現場並無106年水電表紀錄。 |
否 |
限2020-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05 (2018-08-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1506元整,台端已於107年8月22日未具文號函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經審認定已完成改善,故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12 事由:廢水處理設施原水槽之抽水馬達故障,致廢水溢流於場內有疏漏廢(污)水至水體之虞,惟未依規定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
否 | 不須改善 |
31,506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