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屠宰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076803
管制編號: N3004559
事業名稱: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屠宰場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村五鄰中央路一之八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屠宰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5-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6-15
(2022-03-0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60007
事由: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大城鄉中央路1之8號從事屠宰業務,於111年3月4日由尚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載運貴公司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橡膠混合物【D-0399】、廢紙混合物【D-0699】、廢木材混合物【D-0799】)至本縣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處理(以下簡稱焚化廠),惟前述貴公司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未與焚化廠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03
(2020-04-16)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20006
事由:查貴公司屠宰場從事禽畜屠宰加工作業,並已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16日實地稽查發現,108年7月4日、7月18日、7月31日、8月1日、8月13日、8月16日、8月29日、8月30日及11月12日清運聯單(聯單編號:N300455910800041、N300455910800044、N300455910800046、N300455910800047、N300455910800049、N300455910800050、N300455910800052、N300455910800053及N300455910800066),未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屬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0
(2020-04-0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95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9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污水與雨水分流收集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50022
事由:該屠宰場鴨毛收集處所作業過程中部分所產作業廢水疏忽未妥善收集以漫地流方式匯流至雨水溝再排至場外地面水體,作業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9,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2-12
(2019-09-30)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文號:30-108-120015
事由:屬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惟未依規定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1-15
(2014-09-2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90000元整,請於103年12月22日前,檢具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備查,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3-110008
限2014-1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8-19
(2011-07-1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請依限於100年10月2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80007
限2011-10-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09-09-23
(2009-09-08)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0月3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8-090005
限2009-10-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6-14
(2009-05-04)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於98年8月10日前檢具變更排放許可相關文件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完成變更登記程序或檢具依原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登記事項之核准量繼續執行之證明文件,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098年08月1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098-060003
限2009-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