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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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023-08-10)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8560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110009 事由:廢水調整池(T01-4)內設有一台許可未登記之沉水馬達,該沉水馬達正抽取調整池內未經處理之畜牧廢水,並以PVC管線繞開許可登記流程逕行與放流管線連接,並藉由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稽查人員經於放流口採取放流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850mg/L(放流水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8倍、生化需氧量3610mg/L(放流水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4.125倍及化學需氧量6,520mg/L(放流水限值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8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38,56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