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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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2021-11-15)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本案業於110年11月15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故認定改善完成。
另原應裁處罰鍰新臺幣38萬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46萬元,故裁處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25 事由: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15日派員至現場稽查,於集合池槽體外側之電箱內查有1計時器,其開關於OFF 處,強制啟動開關以測試其流向,經啟動後發現初級沉澱池(T01-03)有大量廢水被抽送至放流管,並排出至場外地面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1-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不須繳納 |
2024-07-31 (2024-06-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9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6月1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17 事由: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 濃度為24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11倍. |
否 |
限2024-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