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8-26 (2024-03-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92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3月27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43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27日派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6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9.8倍,生化需氧量1,1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9倍,化學需氧量5,4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8.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4-10-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9,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