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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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4 (2017-08-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500元整,並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4月9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完成變更或恢復原許可並提具證明文件及依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文號:30-107-030009 事由:1.現場比對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砂濾塔管線閥門為關閉狀態,廢水係經由中間池(2)直接至放流口排放,與許可登載廢水係經由中間池(2)進入砂濾塔再至放流口排放不一致。 2.查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3.未依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 4.另於現場查其廢水處理設施之砂濾塔發現有一許可未登載之自來水管線。 |
否 | 不須改善 |
80,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02 (2016-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9500元整,並請於106年7月10日前檢具快混池攪拌機、污泥曬乾床(2)槽體完成修復或更新之改善證明文件(含照片)及自105年9月3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操作參數及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紀錄文件,並經所屬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6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60003 |
否 |
限2017-07-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9,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