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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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2022-11-2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4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8月1日(星期二)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30019 事由:臺端於本縣竹塘鄉東陽路二段181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21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懸浮固體為485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102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及化學需氧量為308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3-08-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