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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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2025-02-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2月2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14年06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4-040018 事由: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26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日於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7,5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 49.13 倍, 生化需氧量檢測值 2,2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6.88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9,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 15.17倍,核已違反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5-06-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6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