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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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2021-09-3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11年5月31日前,檢具自110年9月30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1-040023 事由:查臺端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非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否 |
限2022-05-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