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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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2021-04-0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75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7月19日前),檢具110年4月2日至提送日之快混槽pH操作參數紀錄表供本府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有關雨污水合流收集部分,因貴公司已於110年6月8日提出陳述意見時併送相關改善資料,核認完成改善,該部分不另訂限期改善期限。限改日期:110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60017 事由:1.現場沖洗地板塑膠碎片之清洗廢水未妥善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而直接流入雨水道與雨水合流。 2.貴公司處理設施操作紀錄表自109年6月11日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至稽查日(110年4月1日)止均未記錄快混槽pH值操作參數。 |
否 |
限2021-07-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7,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