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2020-03-2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恢復與許可登記事項相符或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並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9-070028 事由:稽查時發現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設置為(01)水表,惟許可登記為(07)電磁流量計,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否 |
限2020-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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