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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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2020-07-26) *違規情節重大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2000元整,1.台端已提送繞流部分改善文件,不另訂改善期程。
2.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1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7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9-100003 事由:1.經查台端有一磚塊阻隔原水溝及場內溝渠,稽查時該磚塊經搬移致原廢水經由該處流出後經過一孔洞流至場區內溝渠(該溝渠有二流向,一流向出口為匯流溝渠之側邊,另一流向為延場區溝渠直接流至匯流之溝渠,此二流向各別流至場區外地面水體),後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繞流點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繞流點懸浮固體為9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37倍)、化學需氧量3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53倍),另側邊繞流點懸浮固體為2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33倍)、化學需氧量32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37倍),作業廢水繞過廢水處理設施未經處理直接由渠道排放至地面水體。 2.台端現場水表紀錄僅記錄至109年6月30日,未每日記錄水電表讀值。 |
否 |
限2020-11-16前改善 不須改善 |
58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