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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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2021-03-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7月20日前),檢具稽查日(110年3月19日)後之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60029 事由: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24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49倍)、化學需氧量64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0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7-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