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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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1 (2012-12-0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102年3月29日屆滿之前,檢送自102年12月6日起至提送日止專用電表、累計型水量計每日累計讀數及操作參數值之紀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2-020008 |
否 |
限2013-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