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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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2017-05-0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6年8月16日前取得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限改日期:106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6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溪州鄉八德段0865之0000、0865之0001、0869之0000地號從事瀝青混凝土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2日派員稽查,稽查時未作業,查貴公司原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已於101年6月6日到期,其製程中堆置場(砂石及刨除料)經量測堆置體積共計約4,311立方公尺(公告條件:堆置體積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限2017-08-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