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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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2012-08-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應立即停止廢污水排放行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應於改善期限101年12月15日屆滿之前,檢具改變生產製造程序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致無廢(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2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兩次稽查如未及時裁處,致第1次限期改善公文尚未送達前(本案限期改善事項及期限併於101年10月15日之裁處書中),再次違反,考量行政行為最小損害與合目的性原則,其第1次違規處分即可達行政目的,第2次(8月20日)稽查結果自不應予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12 (2012-08-0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除應立即停止廢污水排放行為,應於改善期限101年11月30日屆滿之前,檢具已停止排放廢水行為之證明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1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撤銷 |
否 |
限2012-11-30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