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2020-04-24)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2-109-050020 事由:民眾陳情貴廠(本市湳雅街296巷5號)機具於作業時產生震動及噪音,限貴廠於109年4月16日前完成噪音改善。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24日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於10時42分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69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全頻噪音均能音量日間管制標準67dB(A)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