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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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9 (2017-09-19)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30001 事由:依該公司(新竹巨城分公司)106年10月6日(106)太百新發字第100915110-1001號函送執行「新竹風城購物中心(原台灣氰胺公司新竹舊廠都市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廢污水處理相關資料,其中水回收率僅5.3%,惟環評書件中水回收率承諾應達28.5%,未符合環評承諾事項,且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否 |
限2019-03-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