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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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2022-09-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2-05001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會同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前往本市大園區西濱路三段(南下路段)與民生路交叉口附近查獲貴公司之車輛(曳引車:KEC-2366,半拖車:HAB-3005)載運剩餘土石方,惟經查行駛路線不符(應為北上)及條碼狀態為未刷取,即該聯單視同無效,未隨車持有合法之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
2023-03-16 (2023-01-3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2-030010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中山路台1線南下136.5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G-5198(子車:31-27,司機:呂士豪)載運剩餘土石方(含水率40%以上,未有相關出貨單或過磅單),現場行為人提供東立工程行與貴公司買賣合約書,惟行為人無法告知及提供該批次所載運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
2022-05-24 (2021-12-3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09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苑裡鎮苗140縣道7.5K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C-2366(子車:08-F7,司機:李勝家)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當日行為人李勝家係駕駛貴公司所屬車輛於稽查當時所提供新北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所為石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砂石場)兼營土石方資源場處理(聯單編號:PB-110-00190357),惟本局向新竹縣政府轉石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查詢,上述車輛於當日110年12月30日10時08分有至該土石方資源場傾卸所攜帶編號PB-110-00190357之土石方,故違規時車輛所載之土石方,顯已非同一批次,爰上述貴公司行為人李勝家所隨車攜帶之處理證明文件,視同無效之產生源證明文件。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1-06 (2021-01-2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10003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C-2366(子車:08-F7 司機:徐武鉅)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東段241-22等19筆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淳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方紘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及鄭○○,惟經本局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淳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回覆,當日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KEC-2366至淳家公司載運土石方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是 原告撤回 |
不須改善 |
24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
2021-07-20 (2021-03-31)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70029 事由:貴公司所屬之車輛(車號:308-**)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11 (2021-01-2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60001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C-2366(子車:08-F7 司機:徐武鉅)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東段241-22等19筆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淳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方紘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及鄭○○,惟經本局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淳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回覆,當日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KEC-2366至淳家公司載運土石方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機關應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適法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
2021-01-18 (2020-08-1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10-010017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於本縣苑裡鎮錦山8鄰旁空地(火炎山遊樂區入口)查核發現上述地點被傾倒剩餘土石方,業經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調閱周邊錄影監視設備,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HAA-3268載運剩餘土石方傾倒於上述地點,本局於109年10月15日以環廢字第1090066694號函通知貴公司於109年10月23日前提出說明(10月19日簽收),貴公司未依限提出說明及檢附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且傾倒地點亦非合法之土石方收容場所。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適法處分。 |
不須改善 |
120,000 不須繳納 |
2020-11-26 (2020-10-22)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110001 事由: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攜帶產源流向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8 (2020-08-2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90018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566-S2(司機:羅偉菊)載運剩餘土石方於苑裡鎮苑坑段水柳坡小段270-1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9-28 (2020-09-04)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4-109-090006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通霄鎮苗128線2K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308-R9(子車:25-ZK,司機:徐國棟)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買賣契約書,未有甲方:紅中工程行及乙方:廣寶環保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合約用印,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4-28 (2020-04-01)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11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EC-2366(子車:08-F7,司機:楊富吉)載運剩餘土石方於通霄鎮台1線番子寮橋旁農地,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3 (2019-05-16)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01 事由:本局於108年5月16日接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通報於峨眉鄉石井段石井小段82-3地號攔查由貴公司楊○○所駕駛(車號:KEC-2366)之車輛,車上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