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2022-08-26)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1-090004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6條: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
否 |
限2022-09-09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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