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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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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2023-08-2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3年1月16日(星期二)前改善完成,改善條件為合法清除廠內廢棄物,並於限期屆滿日前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及改善前、中、後相片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2-110010 事由:貴公司於本縣和美鎮東坡路81號從事金屬加工相關作業,經查貴公司製程所產出之廢油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799)未依規定委託主管機關許可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該批廢棄物,案經本局112年8月22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7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