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8 (2023-10-14)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10013 事由:貴公司於新竹縣新埔鎮文山里仰德街99巷2號旁工地使用動力機械從事作業施工,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規定(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5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08654800號公告,各類管制區平日零時至八時、二十時至二十四時,例假日零時至十時、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二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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