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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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2024-06-12)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0002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12日前往貴公司所屬於新竹縣竹北市溪洲段620-1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111)府建字第00217號稽查,該案屬第一級營建工程範圍,現場稽查發現已施工,且經查貴公司所屬該營建工地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縣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