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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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2016-03-22)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5-05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25 (2021-04-21)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0-050001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21日(星期三)派員至該校「清華大學教育大樓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發現現場雖設有臨時滯洪沉沙池,但於施工作業過程中被土石填蓋,已無收集逕流廢水及沉砂作用,查本案營建工地基地係位於「國立清華大學南校區一期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區域範圍內,前述行為明顯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後續依法告發辦理。 |
否 |
限2021-04-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9 (2021-04-26) |
新竹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0-060001 事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10年4月26日(星期一)派員至貴校「清華大學教育大樓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發現該營建工地土石方車輛於上午8時50分即有進出情形,查本案營建工地基地係位於「國立清華大學南校區一期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區域範圍內,土石方車輛進出基地時間應為上午10時至下午4時,前述行為明顯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虞,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後續依法告發辦理。 |
否 |
限2021-04-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