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 (2021-11-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40013 事由:臺端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EE-2317,半拖車車號:HAA-3236)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1月26日至本縣芳苑鄉草漢段793地號,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110年11月26日接獲警方通報並於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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